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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申請興建農舍 Q&A

民眾申請興建農舍 Q&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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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26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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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申請興建農舍 Q&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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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申請興建農舍 Q&A

一、請問申請興建農舍應準備什麼文件? 

答:申請興建農舍應準備申請人戶籍謄本、3 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、稅捐稽徵 單位開具申請人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、財產歸戶清單內所有房屋使用執 照影本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、無自用農舍切結書及申請書。

二、請問申請書及切結書如何取得? 答:請由台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-組織架構-農業局-農地管理工程科右側 申辦流程-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最下方下載。

三、我的農地是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前取得的土地,但戶籍不在臺南市,可不可以 申請興建農舍?

答: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 1 月 28 日前取得的農地,申請興建農舍,須符合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規定;但戶籍是否在臺南市,尚無相關規定。

四、申請興建農舍時,土地取得時間應滿 2 年,取得時間如何計算? 答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9 日農水保字第 1011865000 號令:農業 發展條例第 18 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,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, 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徵收、法院判 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係以原因發生 日期認定外,其餘以登記日期為基準。

 

五、我的農地是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前取得的土地,但沒有達到 0.25 公頃,可否 申請興建農舍? 答:農業發展條例

89 年 1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的農地,如果所有權人沒有農 舍,可申請興建,不受 0.25 公頃的限制。

 

六、我的農地剛取得,可否申請興建農舍? 答:土地取得滿 2 年、面積達 0.25 公頃以上及在本市設籍滿 2 年才可申請。

七、我有一筆共有農地是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,已滿 2 年,請問分割後 可否申請興建農舍? 答: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9 日農水保字第 1011865000 號令規 定:應以分割後登記謄本所有權部登記日期為準,並須符合取得滿 2 年及 土地面積須達 0.25 公頃規定。。

八、我有一筆繼承取得之農地,原父親的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, 可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? 答:民法第 1147 條明定:「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」;故因繼承而取得 農業用地者,不待登記即已生效,並應以「被繼承人死亡日期」,為認定 時點之基準。倘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係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 1 月 28 日後者, 應依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土地取得應滿 2 年且面積達 0.25 公頃始得興建農舍。

九、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共有農業用地,於條例修正施行後辦理分割, ,得否依分割後面積申請興建農舍? 答: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 1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共有耕地,於條例修正 施行後辦理分割,如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,得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。

 

十、我原有的農舍已移轉他人,可否再興建農舍? 答: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第 6 條規定: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,如非屬「1.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 效。2.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、或自行拆除、或滅失。」之情形, 不予許可興建農舍。

十一、我的農地是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 1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,徵收後可否申 請興建農舍?

答: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 1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的農用地,有下列情形 者,得申請興建農舍?

(一)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。但經核准全部 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,不適用之。

(二)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,經土地 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。前開土地所有權人申 請興建農舍,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 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 者為限,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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